《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发布日期:2016-12-20 00:00 来源:http://www.stsjs.com 点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安全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2005年2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10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贯彻落实《决定》,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进一步加强国家安全机关司法鉴定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建设,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在充分协商、研究的基础上,经征得中共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最高人民法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深刻领会《决定》精神
司法鉴定制度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大举措。《决定》将司法鉴定活动纳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的发展轨道,对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条件、登记管理、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等做出了专门规定,标志着我国司法鉴定体制改革进入了一个重要阶段。《决定》的出台,有利于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维护司法公正;有利于提高司法鉴定意见的公信力,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各级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要从推进国家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和提高维护社会政治稳定能力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决定》的贯彻落实工作,认真学习领会《决定》精神。
二、规范国家安全机关司法鉴定工作,贯彻落实《决定》要求
(一)国家安全机关的司法鉴定工作是我国司法鉴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决定》要求,国家安全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可以设立相应的司法鉴定机构,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主要为国家安全机关侦查工作服务,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在受理国家安全系统内部委托的司法鉴定业务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二)根据《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施行前可否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实施准入管理等问题的意见》(法工委发函〔2005〕52号)的有关精神,国家安全机关所属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在不面向社会提供鉴定服务的前提下,可以接受司法机关、监察、海关、军队保卫部门以及行政执法机关委托的非诉或在诉讼中没有争议的鉴定业务。
三、加强协作配合,共同促进国家安全机关司法鉴定工作的健康发展
(一)国家安全部作为国家安全机关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各省级国家安全机关司法鉴定工作进行业务领导。国家安全部应尽快制定国家安全机关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办法。各省级国家安全机关依照国家法律规定,负责本单位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日常管理。各省级国家安全机关司法鉴定机构的负责人由各省级国家安全机关提出拟任人选,经国家安全部司法鉴定工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再由各厅局任命。
(二)国家安全部对国家安全机关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管理,依据《决定》和有关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机构准入条件,对各地国家安全机关的司法鉴定人资格和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进行审查,加强对各地国家安全机关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队伍建设,定期进行技术考核、业务指导和工作评价、监督与检查。有关考核和评价结果,由国家安全部定期向司法部备案。
司法部对经国家安全部审查合格的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核准登记,颁发有关资格认证的文件和证书。
(三)国家安全机关的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实行单独的名册管理制度,名册仅载明国家安全机关司法鉴定人的姓名、执业证号,以及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许可证号、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国家安全部与司法部共同制定、颁布《国家安全机关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管理办法》。国家安全机关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在审判机关备案,不向社会公告。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向国家安全机关和审判机关提出申请,查阅名册中与案件有关的内容。
(四)各级国家安全机关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要认真遵守国家有关司法鉴定工作的各项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遵守国家统一的司法鉴定准入条件、程序规则、技术标准和相关操作规范。在此基础上,国家安全部可根据特殊需要,尽快制定既符合国家司法鉴定工作的总体要求,又具有国家安全工作特色的司法鉴定技术标准和司法鉴定工作规则。
(五)国家安全机关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做出的鉴定意见在诉讼中发生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如涉及国家安全工作秘密,由审判机关指定列入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符合保密条件的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具体办法由国家安全部和最高人民法院另行制定。
(六)司法行政部门所属的监狱管理机关和劳动教养机关,应积极配合与协助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收集所需的服刑人员或者劳动教养人员的相关物证。
(七)各级国家安全机关要积极配合、大力支持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共同做好司法鉴定体制改革中的有关事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向国家安全机关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对国家安全机关司法鉴定工作给予充分的支持。
(八)各省级国家安全机关应尽快将本单位开展司法鉴定工作的人员和机构情况上报国家安全部司法鉴定工作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具体要求见附件)。同时,在国家安全部制发新的司法鉴定专用章之前,原司法鉴定专用章可继续使用。
各级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按工作程序,分别向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报告。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安全机关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资格申报项目
附件:
国家安全机关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资格申报项目
一、司法鉴定人资格申报审批的事项包括:
(一)工作履历;
(二)技术职称;
(三)学历、毕业院校、专业、执业项目。
二、司法鉴定机构资格申报审批的事项包括:
(一)鉴定机构的名称;
(二)鉴定机构及鉴定人情况;
(三)各执业分类鉴定人情况,如工作履历、技术职称、学历、毕业院校、毕业;
(四)开展鉴定工作所用仪器、设备情况,如名称、型号、生产厂家、购买时间;
(五)鉴定工作的业务范围。